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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巧和解 情法相融化坚冰
日前,信宜市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一封感谢信。信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某县农民陈某石、张某玲对信宜法院执行法官不辞辛劳, 及时为其追回其女儿因交通事故身亡的赔偿款表示由衷地感谢,并对法院的工作作风和执法水平给予了高度评价。这是信宜法院在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一个缩影。
2010年3月,湖南青年全某超认识了20岁的同省女孩陈某,没多久,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5月,全某超开始在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司机职业,在信宜市钱排镇某矿山的工地工作。不久,经全某超推荐,其堂兄全某飞亦被建设工程公司招聘为员工。同年6月6日上午,全某超经公司矿区安全生产调度员的同意,驾驶该公司一辆轻型货车,搭载来公司报到上班的全某飞及同行的女友陈某,返回行至钱排矿区某路段时,车辆突然熄火后退,溜出路段外,跌下约三十米高的山坡,造成车辆损坏,全某超、全某飞受伤,陈某经送钱排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当月11日,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认定:全某超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且存在重大过失,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陈某去世后,建设工程公司信宜项目经理林某向其父母支付了4. 5万元的赔偿款。同年7月,全某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信宜法院经过审理,于去年9月以全某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陈某的父母陈某石、张某玲亦向信宜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公司经理林某与全某超赔偿损失。信宜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原告陈某石、张某玲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被抚养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7万元,减除林某已支付的4. 5万元,被告全某超还应赔偿两原告赔偿16.2万元,被告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原告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二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全某超和林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石、张某玲遂向信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宜法院立案后, 执行法官及时向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法官数次驱车前往被执行人余某超服刑的监狱,在监狱领导的帮助下多方做余某超的思想工作,详细告知被执行人有关执行的法律依据,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承办法官通过多次电话联络的方式,做被余某超亲属朋友思想工作,争取亲友支持其履行义务。经过多次的沟通交流,余某超的亲友被承办法官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及时为被执行人筹措了6万元帮助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络和当面沟通的方式对林某宣讲法律,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但林某却以陈某的身亡是全某超操作不当造成的,自己已支付应付的赔偿款等种种理由为托词拒绝履行义务。为了打开案件解决的突破口,承办法官依法将林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该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林某的态度有所改变,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协商解决纠纷。为了尽快化解纠纷,维护死者父母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再次与林某联系,加强对其说理析法。法官向其耐心细致地分析不履行法院判决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叙述申请人一家的实际生活困难,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法官行之有效的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林某的思想有所转变,承诺履行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耐心细致做其思想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使其情绪逐渐得到缓解。最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工作,让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商议。随后,林某和余某超的亲属与陈某的父母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通过互谅互让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余某超的亲属一次性赔偿6万余元、林某一次性赔偿9万元给陈某父母了结案件。执行和解之后,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尽释前嫌。至此,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为此,申请人陈某石、张某玲向信宜法院发出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盛赞信宜法院执法为民的良好作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