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983执异103号
王伯瑞(住址:信宜市人民北路金碧花园自建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群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伯瑞(2001)信法民初字第1451号民间借贷纠纷、(2002)信法执字第297号执行案中,申请人林秀玲、李清一、李清荣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林秀玲、李清一、李清荣为(2002)信法执字第29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审查终结该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983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对本院(2002)信法执字第297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李德群变更为异议人林秀玲、李清一、李清荣。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信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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