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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群与王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部门: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4/9 16:32:24   阅读次数:346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2020)粤0983执异103   

 

王伯瑞(住址:信宜市人民北路金碧花园自建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群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伯瑞(2001)信法民初字第1451号民间借贷纠纷、(2002)信法执字第297号执行案中,申请人林秀玲、李清一、李清荣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林秀玲、李清一、李清荣为(2002)信法执字第29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审查终结该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983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对本院(2002)信法执字第297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李德群变更为异议人林秀玲、李清一、李清荣。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信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组

联系电话:0668-8888827

联系地址:信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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