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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林与覃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一份
发布部门: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8/19 10:40:50   阅读次数:3124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2019)粤0983执异20号之一

覃毅(住址:信宜市区人民北路147号之三):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林与被执行人覃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08信法执字第256]中,申请人李文秀、张家营、张家凤、张金秀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李文秀、张家营、张家凤、张金秀为本院2008信法执字第25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审查终结该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执异20号执行裁书一份,裁定:变更李文秀、张家营、张家凤、张金秀为本院2008信法执字第256的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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