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983执893号
李采珍(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51124354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池洞镇池洞井一村);曾建铭(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607263537,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池洞镇池洞井一村)
本院立案执行陈炎与被执行人李采珍、曾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执8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本院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应履行以下义务:(1)限被执行人李采珍、曾建铭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06年10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2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给申请人陈炎。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由被执行人李采珍、曾建铭负担。
本院责令你们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单位:信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668-8853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