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信 宜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983民初1796号
黎好(广东省信宜市解放二巷18号):
本院受理原告信宜市城南时尚女人手袋店、李宁诉被告黎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黎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5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5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1.5倍超过年利率6%的,以6%为限)给原告信宜市城南时尚女人手袋店、李宁;二、驳回原告信宜市城南时尚女人手袋店、李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信宜市城南时尚女人手袋店、李宁已预交),由被告黎好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