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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2680号原告信宜市锦江少玲蔬菜摊与被告刘配、何高勇,追加被告李伟宪、梁安昌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判决
发布部门: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0/6/12 9:57:28   阅读次数:6363

广 东 省 信 宜 市 人 民 法 院

    

 

2019)粤0983民初2680

梁安昌(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桐坪镇下田村大田自然村136号):

本院受理原告信宜市锦江少玲蔬菜摊与被告刘配、何高勇,追加被告李伟宪、梁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追加被告李伟宪、梁安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8230.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31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其中2019311日至20194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17334.46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9411日至20195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36934.65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9511日至20198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38230.99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98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38230.99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给原告信宜市锦江少玲蔬菜摊;二、被告刘配对信宜市威利斯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含上述欠原告信宜市锦江少玲蔬菜摊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18万元本息(利息从201610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时止。其中201610120198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20198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何高勇对信宜市威利斯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含上述欠原告信宜市锦江少玲蔬菜摊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2万元本息(利息从201610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时止。其中201610120198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20198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信宜市锦江少玲蔬菜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原告信宜市锦江少玲蔬菜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锦江少玲蔬菜摊负担10元,由被告刘配、何高勇和追加被告李伟宪、梁安昌共同负担7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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