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信法怀民初字第170号
发布部门:怀乡庭 发布时间:2013/12/5 16:49:17 阅读次数:26602
广 东 省 信 宜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茂信法怀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4092119xxxxxxxxxx。电话号码:150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原告陈某某母亲。
被告周某甲,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现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6002619xxxxxxxxxx。
被告周某乙,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4092119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100元,由被告周某甲、周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潘 关 保
审 判 员 林 启 新
人民陪审员 钟 成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 宝 璋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