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983执异20号之一
覃毅(住址:信宜市区人民北路147号之三):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林与被执行人覃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08)信法执字第256号]中,申请人李文秀、张家营、张家凤、张金秀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李文秀、张家营、张家凤、张金秀为本院(2008)信法执字第25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审查终结该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变更李文秀、张家营、张家凤、张金秀为本院(2008)信法执字第25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