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983民初1064号
唐武(住广东省信宜市金垌镇高车德宁村8号):
本院受理原告信宜市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无法通过直接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98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限被告唐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面积差异的房价款20471.64元给原告信宜市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武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