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范铨、周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发布部门: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11/14 10:10:38 阅读次数:2661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983执1210号之一
孔范铨、周洪梅(住址:信宜市北界镇红光孔屋村1号):
本院立案执行孔范铨、周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执1210号限制消费令,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执1210号失信决定书,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信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刘尚进 联系电话:0668-8867087
联系地址:信宜市东镇街道六运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