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983民初2522号
刘锡(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南山路81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龙诉被告刘锡(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395)、罗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983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239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2239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李飞龙;二、被告罗晓君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飞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李飞龙负担2640元,被告刘锡、罗晓君负担46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