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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与郑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法律文书
发布部门: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8/19 11:15:38   阅读次数:3397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2019)0983执保90

郑立(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402130055):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与被申请人郑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需向郑立送达(2019)0983 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0983 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立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12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电国用(2003)字第00015号】及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电(私)字第3000006581号】,查封价值以1733422.5元为限。二、查封期限为2019725日至2022724日。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的权利人可以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出租、抵押及实施其他有损保全物价值的行为。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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