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983民初2872号之一
陈伟铭(户籍地:信宜市金垌镇木新沙塘坪村30号):
本院受理原告黎昭文诉被告陈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伟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黎昭文;
二、驳回原告黎昭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昭文负担50元,由被告陈伟铭负担30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北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北界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668-8512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