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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983民初1845号原告廖舒琪与被告彭梁生、彭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发布部门: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0/9/23 16:39:09   阅读次数:3909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2020)粤0983民初1845

 

彭梁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东镇街道坡岭大山村30):

本院受理原告廖舒琪与被告彭梁生、彭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98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彭梁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300元及利息(以17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02052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为止)给原告廖舒琪;二、被告彭梁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被告彭梁生、彭梁锋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668-8851261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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