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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315特辑】@广大消费者,速看避“坑”
发布部门: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1/4/10 15:47:45   阅读次数:4082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经济推动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茂名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妥善审理了一批关系民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为促进茂名市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选取相关案例予以发布,以期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我市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案例一


销售假药须退款还须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3日,原告智某燕在被告信宜市百某药房用180元购买2盒虫草益肾丸,还购买了其他药物。原告称其于2017年12月底服用少量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1小时后,关节、脑袋、心脏出现不良反应,怀疑产品有问题,欲向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因电话无法接通无法举报;2019年9月9日通过向各地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及其他药店核实,确认上述产品有问题;但忘记是否在其他地方的药店购买涉案产品。其后,原告与被告产生纠纷,诉至信宜法院。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虫草益肾丸包装盒上标注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2022348,生产厂家为通化长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显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2348的产品名称为复方丹参片,生产单位为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虫草益肾丸包装盒上标注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2348,经查是产品名称为复方丹参片的批准文号,被告销售虫草益肾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故原告与被告关于虫草益肾丸的买卖关系属无效。被告应该返还原告购买虫草益肾丸的货款18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被告应按虫草益肾丸价款十倍赔偿1800元给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信宜市百某药房退还货款180元,并按照货款的十倍标准赔偿1800元给原告智某燕。原告智某燕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茂名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权益和生命安全,国家一向严格管控,但个别商家受利益驱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给个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风险,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同时判决被告按照货款的十倍赔偿。这不仅对不法商家形成有力的威慑,同时更有利于广大群众形成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意识,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和促进公民守法有一定示范作用。也警示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要充分了解购买的药品的功能、特性,避免因使用不当产生损害。


案例二



商家隐瞒手机实际内存?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一台内存为256G的手机,但在购买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网络平台店铺上其他买家的评论有提到该机可能存在扩容的问题,遂通过各种渠道去验证其所买的手机是否存在扩容问题。经原告自行验证,该机自身内存为64G,扩容后变成256G,原告认为被告商家故意隐瞒实际机身内存,以扩容后的内存价格出售手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信宜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及庭外和解,被告同意把原告购买手机的款项退还给原告,并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其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成为当今主流的购物方式,从中也隐藏着越来越多的陷阱,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看清楚手机包装是否完好,问清楚售后服务规定,认真了解清楚所购物品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一些陷阱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若购买使用后发现手机有问题,应保存证据,尽早与经营者交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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