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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983 民初1952号原告张启昕与被告江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部门:镇隆庭   发布时间:2022/11/14 16:32:22   阅读次数:2067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983民初1952    

江锦(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水口镇岭上岭上村29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启昕与被告江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98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返还借款464450 元给原告张启昕;

二、驳回原告张启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锦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镇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院: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镇隆人民法庭),地址:信宜市镇隆镇古城开发区。

联系人:邱南洪、梁郁良。联系电话:0668-832271583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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