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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794号原告李宁诉被告黎好民间借贷纠纷公告判决
发布部门: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0/2/13 9:45:57   阅读次数:1799

广         

    

 

2019)粤0983民初1794号

黎好广东省信宜市解放二巷1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宁诉被告黎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黎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李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宁已预交),由被告黎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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