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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983民初1518号 原告林风龙诉被告冯滔买卖合同 公告应诉
发布部门: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0/5/18 14:47:32   阅读次数:3215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2020)粤0983民初1518号

冯滔(住广东省信宜市池洞镇大坡良家冲村8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风龙与被告冯滔(公民身份号码440921**********5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诉讼权利、义务、风险告知通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海沙购销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19日起算至被告实际退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19日起算至被告实际退还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次日起二十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6日9时0分在信宜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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