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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促履行
谢信锦旗表情意
日前,信宜法院收到两份特殊的礼物—一封感谢信和一面印有“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信中,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陆丰市农民郑某对该院执行法官不辞辛劳, 及时为其追回交通肇事赔偿款表示由衷地感谢,并对该院的工作作风和执法水平给予了高度评价。
2009年4月2日,信宜人沈某因业务出差到深圳市。当日下午3时许,沈某驾驶其自有小轿车在该市福田区某路段与路人郑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受理后,现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受伤后,当即送到当地医院抢救,诊断为胸内膜损伤,左下肢严重挫伤。后郑某入院进行康复治疗,并于同年5月出院,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用合计11万余元。同年7月,郑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出院后需长期护理。沈某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20000余元作为抢救费用,并向郑某支付了现金9.1万元。郑某系广东省陆丰市人,儿子在深圳务工,家庭收入一般。这场车祸使其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为了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和保障今后的生活,郑某及其家人要求沈某继续支付余下费用,遭其拒绝。2010年1月,郑某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某赔偿各种费用合计10万余元。福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交通法规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另查明肇事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故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13.6万元给郑某,减除沈某之前支付的11.1万余元,还应赔偿2.5万元;沈某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和沈某迟迟未履行义务,去年6月,郑某向福田区法院申请执行。同年8月,福田区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信宜法院执行。
信宜法院立案后,院领导和执行局长高度重视,急申请人之所急, 想申请人之所想,亲自部署详细的执行方案,并指示承办法官注意执行方法,避免矛盾激化,确保达到最佳执行效果。执行法官于立案当日就向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但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沈某违章驾驶存在过错,应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所以拒绝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几次去被执行人沈某住处,但沈某长期在外地务工,地址不详,无法取得联系,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在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多次派员到沈某的住处寻找其下落,同时依职权积极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今年1月,经申请人同意,该院依法中止该案执行。承办法官考虑到: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沈某随后很有可能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故决定因案制宜,采取 “放水养鱼”的方式,待沈某向法院起诉后,再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为此,法官定期对沈某进行立案信息查询。今年9月,沈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金。该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6万元。得知沈某向法院起诉的消息后,信宜法院及时恢复了案件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迅速赶赴沈某住所,找到正在家的沈某,对其进行法律教育,细致地向其分析不履行法院判决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叙述申请人一家的实际生活困难,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法官行之有效的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沈某的思想有所转变,使其承诺扣留2.5万元保险理赔款履行义务。同时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络与当面沟通的方法, 耐心地做保险公司负责人张某的的思想工作使其及时兑付了义务,将9.6万元的赔偿金支付给沈某。后沈某主动履行向郑某给付2.5万元赔偿款,使此案顺利执结。为此,申请人郑某向该院发出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并赠送锦旗,盛赞该院执法为民的良好作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