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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长兴社”黑社会组织案终审判决
12月1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信宜“长兴社”特大涉黑团伙犯罪案依法作出终审宣判,驳回赖桂妙等21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赖桂妙(绰号“猫牯”)、林朝飞、李嘉伟、甘君全等10多人在金凤大排档吃宵夜时,商议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 “长兴社”,推举赖桂妙为首领,并于当晚筹集了一笔资金,推选梁锋负责管理“长兴社”组织的财务。2005年10月10日晚,赖桂妙、林朝飞、李嘉伟、甘君全、莫海丰、李福林、林洪伟等人到信宜市 “金港湾”歌舞厅举行非法聚会,赖桂妙宣布“长兴社”组织正式成立,并确定以后每年的10月10日为该组织的生日。
“长兴社”成立后,为了扩大“长兴社”在社会上的影响和扩张势力,该组织不断吸收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和劳改释放人员加入,先后有潘东海、李森林等几十人加入,逐步形成在信宜市内的黑恶团伙势力。随着“长兴社”组织的不断发展,参加“长兴社”的人数越来越多,为便于管理,该组织按“房”为单位建立分支组织,由最初的4个“房”,发展为后来的10多个“房”。每“房”均设有一个“房主”为负责人,每个房主均可发展自己的“马仔”,成员由3人发展到几十人不等。为了便于行动和管理,他们大多数在市区内租房集中居住。各房人员打着“长兴社”组织的旗号,在信宜市内为非作歹、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残害、欺压群众。赖桂妙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以“房”为单位的分支组织更以“长兴社”组织的名义,肆无忌惮地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12类刑事犯罪,已查实作案30起,致5人轻伤,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其中2008年3月至5月,由于“长兴社”组织意图收取信宜市豪情俱乐部的保护费未果,赖桂妙多次带领“长兴社”成员甘君全、李森林等几十人到该俱乐部霸场占位,以一个人占一张台仅消费一瓶啤酒,或向表演台甚至其他顾客丢掷啤酒瓶、酒杯、骰子、冰块等方式无故闹事、驱赶顾客,当保安人员制止时,趁机起哄、制造混乱和殴打保安人员,还故意砸坏该俱乐部的摄像头、枱凳、音箱等财物,被毁损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4199元,严重扰乱了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造成该俱乐部经营陷入困境,间接经济损失达30多万元。2007年1月3日20时许,“长兴社”组织成员林洪伟和朋友在信宜市加州旅馆消费,在结账时因旅馆的服务员不肯打折,遂与服务员发生争吵,被告人林洪伟心存怨恨。次日零时许,被告人林洪伟纠集林朝飞、李森林等共8人携带两支5连发双管散弹猎枪和大刀、水管等工具,驾乘两辆小汽车来到加州旅馆门口。被告人李森林、林洪伟各持一支散弹猎枪对准加州旅馆的正门各开一枪,把落地玻璃门打烂,玻璃碎片飞溅到离玻璃门约3米的值班人员的身上,子弹幸好未击中人体。其余同伙则持水管等工具上前打砸加州旅馆的侧门、玻璃等物品,然后驾车逃离现场。经信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126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桂妙、潘东海、李森林等人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长兴社”,然后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残害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赖桂妙、潘东海、李森林、赖达中、莫海丰、黎军文、裴权庆、林朝飞、甘君全、李嘉伟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岳、李平等35人是参加者,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发展其黑恶势力的过程中,该团伙成员分别先后还犯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共12宗犯罪行为,作案30余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对45名组织成员作出有罪判决,其中组织头目赖桂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3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团伙成员下潘东海、李森林等9名“房主”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6年6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他35名组织成员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对相关被告人处以罚金。
一审宣判后,赖桂妙、潘东海、李森林等21名被告人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