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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
努力促进案结事了
——我院组织召开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省法院《关于广东法院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广以协调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到2010年底,一审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力争达到30%以上。”为总结我院2006年以来的行政审判工作,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我院于6月11日召开了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工作座谈会。市人大副主任陈忠明、市政协副主席叶崇志出席了会议,我院党组全体成员、行政庭全体人员以及市法制局、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等有关行政机关的领导参加了座谈会。副院长叶林主持座谈会。
座谈会上,梁旭有院长总结了我院2006年以来的行政审判工作。
2006—2008年,我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82件,其中2006年27件、2007年30件、2008年25件。其中市级政府为被告22件(不服林业行政裁决4件,不服土地行政裁决10件,不服林业行政登记8件),占收案的26.8%。镇人民政府为被告6件,占收案7.3%。行政职能部门为被告47件,占收案57.3%。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我院一审判决撤销和判决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共25件,占收案总数的30.5%。通过协调和解,原告撤诉的9件,占收案数的11%。
三年来,我院共审查信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6个行政机关单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行政案件655件,申请执行标的额2590多万元。裁定准予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共565件,准执率为86.2%;准予撤回申请9件,占1.6%;不准执行80件,占12.2%。
梁院长指出,三年来,我院通过协调和解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多,只占了11%,离省院要求的30%还有不小差距。因此,今后的行政审判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梁院长还就如何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提出了三个调研课题供与会人员讨论:1、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否进行自查?2、经自查或法院审查,如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不合法问题时,是行政机关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自行撤销或纠正还是等待法院作出判决效果更好?3、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建立,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如何实施协调和解?
与会人员就上述三个课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人民法院通过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官民矛盾,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又可以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在依法的前提下,加强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促进行政纷争的和谐解决。
市人大副主任陈忠明、市政协副主席叶崇志均高度肯定了这次座谈会取得的成果,并要求法院与有关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不断探索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共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