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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制度
2007-05-22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纪检监察信访制度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保证本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严肃执法,制定本制度。

一、信宜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在院党组领导下,由纪监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受理人民群众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反映检举、控告、和本院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二、受理范围:

(一)违反“四条禁令”和“三个办法”“两个规定”的;

(二)违反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

(三)违反审判纪律的;

(四)利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五)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六)徇私枉法泄露案情的;

(七)接受当事人的请吃、请喝、送钱、送物或公款支付的娱乐性活动以及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宴请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借口托当事人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的;

(九)滥用职权,对当事人态度粗暴、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十)由于办案不规范或工作方法不对头,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十一)受理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举报控告等申诉。

三、管辖:

(一)纪监部门受理管辖对本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

(二)各庭、局、科、室、队要协助纪监部门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本单位干警一般性的问题,在监察室指导下可直接处理,批评教育或适用警戒性教育制度。

四、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一)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二)各单位接到有关投诉干警或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来信来访要及时报告纪监部门;

(三)对一般问题由纪监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由主管院长审定,重大问题由院党组审定;

(四)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没有事实根据凭空想象,乱扣帽子的不予置理,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可转给被揭发人单位直接领导阅处;揭发重大问题或有重要线索的,送院主管院长审批;

(五)不属于纪监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转有关部门处理。

五、查办:

(一)凡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必须按要求上报下达;

(二)查处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三)纪监部门和各单位为检查部门,院党组为审定部门;

(四)各庭、局、科、室、队主要负责人,要协助纪监部门进行初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纪监部门;

(五)纪监部门向主管纪检监察的院长或党组汇报调查结果;

(六)对查清的问题依法纪条规及时处理,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我院的有关纪律处理规定和警戒性教育制度。

六、严格要求干警遵纪守法,同时又保护干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诬告陷害我院工作人员的举报人,要视其情节处理,情节一般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向诬告者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被举报人可以起诉追究诬告陷害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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