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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诫勉谈话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6-03-22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关于诫勉谈话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做到预防为主,惩前毖后,对有群众举报或确有不良苗头的干警,实行诫勉性谈话教育制度,结合本院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谈话对象:

()在审判作风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在廉政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在财物和赃物证物管理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在着装仪表和言谈举止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在办案规范化和文明执法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在占用企事业单位款物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在吃拿卡要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在参加宴请和公共娱乐活动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生活作风散漫,群众有反映的;

()工作一般化,不主动,不积极,政治上不要求进步,业务上不钻研,群众有反映的;

(十一)工作不尽职尽责,出现问题的;

(十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影响团结的;

(十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十四)违反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定的内容等有关纪律制度的。

(十五)院领导认为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情形。

二、谈话方式:

根据干警的职务、级别和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情节,诫勉性谈话一般应用以下几种方式:

()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领导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提高警惕,严格要求自己;

()有多次举报反映,而且问题较严重,值得怀疑又不能查证的,被举报人是科员级以下人员,由纪检组长、监察室和所在部门领导共同找其谈话;如果被举报人是副科级以上人员,则由院长、分管院长、纪检组长共同找其谈话;

()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情节一般的干警,由所在单位领导找其谈话;副科级以上干警由分管纪检监察的副院长、纪检组长、监察室和被举报干警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谈话;

()根据举报反映,经查实确有问题,而且比较严重,由院长或分管纪检监察的副院长、纪检组长召集监察室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共同谈话;

()被谈话人不服表示申诉的,可由主管副院长、主管纪检监察的副院长或院长找其谈话。

三、谈话要求: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谈话,对被谈话人要明确提出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的讲清楚;

()谈话要有记录,并交由纪监部门保管;

()谈话要认真严肃,热情诚恳,目的是帮助同志,提高认识,改正错误,促进工作;

()被谈话人如确无问题,对诫勉性谈话要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和引以为戒的态度,对举报人有意见的,可通过组织解决,不得与其发生矛盾和冲突;

()对虽有举报,但经查确无问题的干警,不影响被谈话人的晋职晋级、奖金分配等;

()对诬告陷害我院干警的举报人,我院将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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