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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2011-01-22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戴新辉诉彭莲梅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悬赏广告,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此条是对悬赏广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店中购买假货,向其提出“欺诈售假退一赔一”和按“假货赔一万”兑现两项请求,法院依据不同的法律基础判决予以支持,最大程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牵引:

一审:信宜市人民法院(2010)信法民初字第257号(2010326

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茂中法民二终字第73号(201067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莲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新辉

2009122,原告戴新辉在被告彭莲梅经营的信宜市百佳中兴连锁商店购买帮宝适(规格:S342包,金额合计为84元。由于原告的小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不适,20091225,原告向信宜市消费者委员会信城分会投诉该产品。信宜市消费者委员会信城分会受理原告的投诉后将帮宝适超薄干爽婴儿纸尿裤【规格:小号、34片。生产批号:合格品20120726B90851864A31616批号J084】样品一批委托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别报告书》,该报告书鉴定结论写明送检样品假冒宝洁公司厂名、厂址以及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0111,信宜市消费者委员会信城分会出具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写明信宜市信城分会受理了消费者戴新辉对信宜市锦江百佳中兴连锁商店关于购买帮宝适纸尿裤引起不适的投诉,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消费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诉讼中,原告还提供百佳会员卡一张,该卡的正面写有:“验证假货奖1万。”该卡的背面写有:“…百佳中兴店:信宜市侨联大厦对面,电话:8815223。…”该卡的背面下方写有:“百佳奶粉厂价直销,如有验证为非原厂生产即假货奖1万。”由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原告于2010118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购物款168元;2、被告按承诺支付奖金1万元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审判

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信宜市百佳超市中兴连锁商店购买帮宝适超薄干爽纸尿裤2包,合计金额84元。因此。双方已经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可知,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帮宝适超薄干爽纸尿裤属于假冒宝洁公司厂名、厂址以及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因此,被告给原告提供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赔偿购买商品价款即168元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按承诺支付奖金10000元的问题。由于被告 在其经营商店的会员卡正面没有特指某种商品而公开声明验证假货奖10000元,该  声明的性质属于悬赏广告。虽然会员卡的背面下方写有百佳奶粉厂价直销,如有验证为非原厂生产即假货奖1万,但这并不能引起消费者的足够注意,同时其也不能否定会员卡正面“验证假货奖1万”的承诺。原告诉称该会员卡正面公告中“验证假货”中“货”的范围是指被告经营的商店中所有的商品,对此被告没有进行抗辩,而原告的理解也符合常理。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称予以才采纳。原告按被告发布的悬赏公告对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即帮宝适超薄干爽纸尿裤进行验证,经鉴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干爽纸尿裤属于假冒宝洁公司厂名、厂址以及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按其发布的悬赏公告中的约定支付报酬10000元的请求有理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梅莲赔偿168元及支付报酬10000元给原告戴新辉。

被告彭某认为:本案发生问题的商品是纸尿片,而不是奶粉。“超市会员卡”正面写有“假货奖1万”中的“货”仅指“奶粉”,而不包括其他商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遂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戴新辉在上诉人彭梅莲经营的百佳超市连锁商店购买的2包帮宝适超薄干爽纸尿裤,经鉴定为假冒宝洁公司的产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彭梅莲双倍赔偿购买商品价款既168元给戴新辉并无不当,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判项均不持异议,应予维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百佳商店发出的会员卡会员卡背面写有 “超市奶粉厂价直销,如有验证为非原厂生产既假货奖1万”的承诺虽已特别指明了奶粉,并不包括全部商品,是对会员卡正面“验证假货奖1万”的详细说明。但由于会员卡正面已明确了该超市连锁商店是妇婴用品专卖店,会员卡正面所作承诺“验证假货奖1万”并不特别指明奶粉,给人的正常理解是商店所出售的妇婴用品如有假货被验证均给予奖金1万元,会员卡正面所使用的词句并不会给常人理解产生歧义,无须再作解释。至于会员卡背面“百佳奶粉直销针对奶粉的促销广告,并不是针对会员卡正面所作承诺的详细说明。因此,彭某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彭某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三、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及超市承诺“假货赔一万”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销售假货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一倍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假货赔一万”应予兑现,应当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的经济损失,而且同时应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一万的违约金。合议庭采用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超市作出的“假货赔一万”是单方允诺行为

单方允诺是指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立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本案中 “假货赔一万”是商家向不特定消费者所作出的单方允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可以独立于“假货赔一万”条款而成立,即使消费者不知商家有此允诺,也不影响其与商家在购买商品时此合同的成立。“假货赔一万”条款是商家通过向消费者表示售假将对已施以严厉惩罚的方法间接传达了其出售的商品质量合格的信息,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假货赔一万”是一种商品广告,它有鼓励消费者监督和打假的意思,它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宣传谁发现其有售假行为谁就可以获得一万的报酬,对商家而言即是惩罚,又这是商家对自已信誉度的保证。

(二)“假货赔一万”具有悬赏广告的性质

“假货赔一万”是商家利用广告所做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具有悬赏合同要约的性质,消费者一旦购买了超市的假货,就是对“假货赔一万”合同要约的承诺,悬赏合同即告成立。消费者即有向商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权,商家就必须履行给付一万的报酬的合同义务。悬赏广告人可以向不特定公众发出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我国《合同法》虽未明文确定悬赏广告,但依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商家对消费者作出了“假货赔一万”的允诺,而该允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商家就应当兑现其允诺,该悬赏广告应当具有拘束力。

(三)“假货赔一万” 与“欺诈售假退一赔一”两项请求权聚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欺诈售假退一赔一”原则,该原则是依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法定惩罚性赔偿,此时消费者对商家的请求权是契约上请求权。而“假货赔一万”作为悬赏广告是独立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存在的,即与“欺诈售假退一赔一”是存在于两个法律关系中,此时消费者对商家的请求权是属于其它请求权范畴的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因此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一”和“假货赔一万”是基于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消费者向商家可以同时主张,此时两项请求权发生聚合,不必择一而求。因为请求权聚合是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并为主张。

本案中,原告戴新辉在被告彭梅莲经营的超市连锁商店购买帮宝适超薄干爽纸尿裤2包的事实存在,双方的消费关系成立,被告在其向社会发放的超市会员卡中注明“如有验证为非原厂生产即假货奖1万”,是被告对消费者作出悬赏合同的要约。原告在被告商店购买的帮宝适超薄干爽纸尿裤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检验为假货的事实成立,原告指出被告售假的事实既是对被告悬赏合同的承诺。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欺诈售假退一赔一”原则,有利于被告,但与其承诺的“假货赔一万”明显不符,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可见,被告作出的“假货赔一万”的承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被告承诺“假货赔一万”是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购买假货后,向被告提出“欺诈售假退一赔一”和按“假货赔一万”兑现两项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故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合符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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