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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钱
司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呢?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司机虽因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死,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故判令某保险公司在其法定责任范围内支付11万元给司机家属。
去年12月10日,信宜市北界镇村民黄某因亲戚新居入伙去喝喜酒,席间饮了一些高度白酒。饭后,黄某趁着酒意,驾驶自有的两轮摩托车从该镇某村往西江温泉方向行驶,行经该镇某路段时,摩托车撞到谢某停在公路上维修的农用运输车尾部,黄某被撞弹起致半空,头部坠地,而当场死亡。随后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察,于同月2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醉酒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驾车发生故障时没有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谢某在支付了两次赔偿金共1.8万元给黄某家属后,就不再支付其他赔偿款项。黄某系当地一名农民,家境一般。车祸不仅使其妻儿失去至亲,而且使家中生活陷入困境。为了今后的生活,黄某妻儿邓某等人向谢某提出赔偿请求,遭其拒绝。后邓某通过向有关部门查询,得知:谢某为广西岑溪市人,其所有的挂湖南某地车牌的肇事农用运输车已于2008年6月,向岑溪当地某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今年2月,黄某妻儿邓某等四人作为原告具状诉至信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车主谢某赔偿1.5万元,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万元。在诉讼期间,保险公司辩称:黄某因醉驾造成事故,其应自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无理,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请求。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醉酒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驾车发生故障时没有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承保,则对于垫付抢救费用责任范围及其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的义务,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车辆因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法定情形中,并没有将醉酒驾驶作为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规定,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赔偿11万元。参照《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经核实原告的损失总共为14万余元。减除了交强险赔偿金额11万元,其余的3万余元应由原告与被告谢承波按70%、30%负担,即应由被告谢某负担9千余元。本案中,被告谢某已支付1.8万元给原告,已超出其应承担的款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谢某赔偿1.5万元,法院不予支持。故信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保险赔偿款给原告邓某四人。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