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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引纠纷
法官巧调解患者足额获偿
近日,信宜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过错赔偿纠纷的过程中,成功实现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情绪平和地分手,原本激烈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
今年6月,24岁的信宜市区青年杜某因身体左侧前列腺产生肿块并伴随疼痛不适,进入该市市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认为杜某患有慢性前列腺炎,建议其进行前列腺上附带肿块进行切除手术。杜某同意院方建议,后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并进行手术。今年7月,杜某出院。出院后,杜某发现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恶化,遂四处求治。杜某经信宜市人民医院检验,发现其在手术时并没有切除左侧前列腺的肿块,反而将其身体左侧附皋切除了。杜某后到广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及于今年5月进行手术,切除了前列腺上所附肿块。杜某在广州住院治疗二十天后,痊愈出院。数月奔波,饱经身心折磨的杜某认为医院在医疗诊断及手术施行过程中均存在严重过错,使其身体重要器官被切除,对自己身体和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数次向院方提出赔偿请求,均遭其拒绝。无奈之下,杜某于今年8月具状将该医院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9万元。在诉讼期间,杜某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委托法医机构就该医院在对杜某进行手术治疗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技术鉴定,并对杜某因此受到的伤害程度作出医疗鉴定。信宜法院遂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杜某身体状况进行鉴定。该中心于今年9月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对鉴定人杜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坚定人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经评定为十级。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看,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治疗和接受治疗的医患关系。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按诊疗规范对原告提供安全、周到的医疗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在治疗原告的原发病(慢性前列腺炎)过程中,在诊治、护理工作中不够严谨,且在对原告进行前列腺肿块切除手术中,意外地将其身体附睾切除。在手术过程中,被告的具体操作记录欠完整。故被告在对原告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和不足,与原告的不良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构成医疗过错,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本着解决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原则,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承办法官着重在医疗安全管理、医疗过错责任等方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耐心地对其释法析理。通过法官情、法、理交融的调解,使该医院代表人认识到己方的过错,表示愿意对原告的损失给予补偿,并真诚地向其道歉。最后,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就赔偿数额进行商议,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某医院一次性支付杜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5万。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方代表主动履行完毕。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尽释前嫌。至此,该起该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