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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拒付工资工人泄私愤毁财物被判刑
2011-11-28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老板拒付工资

工人泄私愤毁财物被判刑

 

工人冯某在向老板追讨拖欠已久的工资款,遭到拒绝,冯某为泄私愤持械故意毁坏所做工程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刑。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去年年初,彭某承包了信宜市市区某楼盘建筑工程。去年9月,彭某雇请了农民工冯某对该工程施工。但从去年11月开始,老板彭某就不按月发放工人工资。在屡次没有准时领到工资的情况下,冯某向雇主王某提出辞职,并于今年3月份离开工作楼盘。之后,冯某也曾多次向彭某讨要工资,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来推辞拒绝支付。冯某想到自己辛苦钱未领到,心生不忿,遂产生了报复老板的念头。今年420日早上7时许,冯某来到楼盘工地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锄头砸烂该工地8号楼下的施工用电总开关,致5个漏电断路器和1个电箱被毁。经信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总价值8000元。彭某随后报警。后冯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彭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冯某赔偿经济损失。冯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彭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后彭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书面请求法院对冯某从轻处罚。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决冯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案件审理终结后,针对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虽属弱势群体,但讨薪也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而通过此种破坏财物报复雇主的方式实不可取。劳动者追讨拖欠薪,既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雇主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追讨工资,或向法院起诉。劳动者可以依法从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救济途径解决纠纷,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切不可采取违法犯罪的极端方式讨薪,以免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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