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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适用及有效执行
——杨富强抢劫案
要点提示:禁止令是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是对管制犯、缓刑犯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制令,对于直接体现宽严相济刑罚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有效惩治预防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如何使禁止令得到正确的适用并有效执行,则亟须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
案例牵引:
信宜市人民法院(2011)茂信刑初字第50号(2011年5月11日)
一、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富强
杨富强,系广东省信宜市人,年仅15岁,原本一直与父母在广州生活,因沉迷于网吧而辍学,后因小事与父母发生争吵后就赌气一人回到信宜生活。杨富强到信宜后打电话告诉父母自己住在朋友家里,其父母信以为真,而实际情况是杨富强在信宜的网吧认识了社会青年阮泊彪、陈华生等人。阮泊彪等人邀请杨富强一起在出租屋居住,并包吃包住。后来阮泊彪等人商量要去抢劫,就叫杨富强一起参与,而杨富强因为被他们包吃包住,面子上过不去,为了所谓的“朋友之情”就决定参与了抢劫。2010年9月28日凌晨,阮泊彪伙同任禄强、陈华生、陈生、陈宁宁及被告人杨富强经密谋,先由阮泊彪和杨富强进行踩点,然后由阮泊彪与同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K399G9的125C男装摩托车,携带水管、剪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信宜市水口镇双狮信塘口水泥路附近山边,用铁水管打烂钩机驾驶室的玻璃,然后用电线将守钩机的裴某成的手脚捆绑,当场抢得钩机配件电路板和仪表台等零部件,钩机电池两个,被害人裴某成的七喜牌手机一部,男装红色125C摩托车一辆。得手后,六人迅速逃离现场。经信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件价值人民币28365元。
二、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富强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但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富强的父母及村委会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表示会对其严加管教。为此,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禁止被告人杨富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外出必须经监护人同意,非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在家庭外留宿。同案的其余五名被告人阮泊彪、任禄强、陈华生、陈生和陈宁宁亦被处以相应的刑罚。据悉,对杨富强发出的该条禁令,系茂名法院系统发出的首张未成年人禁止令。
三、评析
1、禁止令适用的现实意义。禁止令是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是被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两类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其制度的建立是对管制犯、缓刑犯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在社会效果而言,实行禁止令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重要内容。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对于直接体现宽严相济刑罚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实现早日回归正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不可替代功能,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如何将禁止令适用及执行真正落到实处,需进一步研究及制订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
2、正确合理适用禁止令。法院宣告禁止令要有针对性。法官应当准确理解掌握《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的宣告非监禁刑原则,确保宽严相济恰如其分。其次是针对矫正。宣告禁止令的内容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矫正目标相一致,有明显相应的针对性。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等,是非监禁刑期间宣告禁制令具体内容的根据。禁止令是针对性矫正犯罪行为的强制方式,是针对性防止重新犯同类罪的隔离墙。如本案中15岁的被告人杨富强犯罪分子是因网瘾走上犯罪道路的,法官裁定其禁止其进入网吧确有必要。《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依法宣告禁止令。因此,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时,要根据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的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
3、切实确保禁止令的刑罚效果。禁止令的效果最终还得看执行情况,因为禁止令终究只是一纸命令,如果禁止令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则不仅影响禁止令的效果,更影响司法部门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目前我国在监外刑罚的执行和落实上,还存在较大薄弱环节。被告人一旦被判处管制或缓刑,一般是由社区矫正机关来执行对被告人行为的约束,很容易脱离司法部门的监控。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机关能否正常履职,成为禁止令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关键。问题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恰恰存在着不完善:一方面是很多社区还没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另一方面在人员的配备上也是十分不足。与此同时,对犯罪分子的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都有相应的职能分工,但现在各方的信息共享与联动还需不断沟通磨合,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禁止令执行的效果。一是尽快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促进衔接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二是拓宽监督执行渠道,构建禁止令执行社会网络体系,促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学校乃至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参与进来,构筑一张协助执行和信息反馈的社会网格,并明确各部门的相关社会责任,以及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和心理威慑力度;三是致力于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禁止令执行队伍,同时不断利用高科技手段,对被执行者实行监督,并要求其定时汇报自己的行动情况,并要有相应的人证物证,从而确保执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