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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鸡场拒付租金引纠争
法官悉心调解冰释前嫌
经营者承包场地开办鸡场,却以鸡场用地所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拒绝支付欠缴租金,引致双方对簿公堂,经过法官的倾力调解,终于使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2000年信宜市大力发展山地鸡养殖业,该市市区居民姚某与赵某二人经商议,决定合伙开办三黄鸡孵化场,并于2000年4月以姚某的名义与该市某镇属下企业信宜熠辉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书》约定姚、赵两人租用熠辉公司的场地经营鸡场,租用时间从2000年4月至2010年4月止。姚某与赵某合伙经营鸡场一年半左右,姚某因到广州市花都区开办工厂而退出合伙,由赵某独自经营,鸡场租金2005年两人已向镇政府交清。熠辉公司的投资方是外资,投资人已于2005年撤资,公司由镇政府接管。赵某以其只与熠辉公司构成租赁关系,而与镇政府无关为由,拒绝支付2005年后的场地租金。镇政府多次催收,均遭赵某拒绝。2010年5月,镇政府以合同租赁期已届满为由,要求赵某自行搬迁出熠辉公司内的三黄鸡孵化场。后再遭赵某拒绝。同时镇政府要将熠辉公司场地另行开发使用,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并影响当地经济发展。镇政府因而对赵某的鸡场经营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但赵某依然拒不搬迁。无奈之下,镇政府于今年8月诉至信宜法院,诉请法院确认熠辉公司内的三黄鸡孵化场的全部不动产归镇政府所有;判令赵某自行搬迁出熠辉公司内的鸡场,并支付自2005年以来所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合计3.5万元。在诉讼期间,赵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驳回镇政府的诉讼请求,并赔偿其一切经济损失。
信宜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经过仔细分析,考虑到该案争议极大,及又是涉农案件,若处理不当,将会给当地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承办法官决定以维护稳定,化解纷争为着重点,开展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法官迅速向该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汇报案情及其他相关情况。分管院长即与原告方的镇委书记、镇长取得联系,言明有关利害关系,取得原告方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多次前往纷争所在地的鸡场,进行实地勘察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细致向双方分析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开展后续背靠背的调解。通过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隔阂有所消除。赵某亦有感于法院工作人员为减少双方当事人损失而作的努力,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劝导下,原本激烈对抗的情绪有所缓解,开始同意与镇政府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合议庭则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即刻带领合议庭成员前往原、被告所在地,各自对其进行悉心地说服教育。分管院长和合议庭法官从事理、情理、法理多角度对双方特别是被告进行悉心地说服教育,通过谈法理、谈情理,从多个角度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并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新的利益共同点。法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对各项损失补偿价格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多回合的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自行拆除位于熠辉公司内的三黄鸡孵化场,拆除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由赵某向镇政府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8万元。双方于调解书生效时主动履行完毕。最后,赵某与镇政府代表握手言和,双方冰释前嫌。至此,该起承包合同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终得以妥善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