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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取铁棍伤人,店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
2009-06-16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精神病人取铁棍伤人,店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

 

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从修理店拿走铁棍并将一名行人打死。被害人家属将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修理店的店主一并告上法庭。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修理店店主莫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驳回店主莫某的上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10%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7214日下午,被害人黎某在信宜市人民北路行走,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精神病人黄某用铁棍从背后袭击头部,不幸身亡。据公安机关调查,黄某所用的铁棍是案发前一刻从莫某的维修店门角取走的。同时,经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黄某患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为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家属于是将黄某及黄某的监护人以及修理店店主莫某一并告上法庭。我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黄某的监护人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65076.50元,店主莫某在上述赔偿额的10%的范围内(即36507.6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莫某不服,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莫某上诉称:平时精神病人黄某经常从该路段经过,当日黄某行经他的维修店时,突然冲入店内拿走放在店内门角的维修工具铁棍,他追赶出去并大声喊叫,要求黄某交还铁棍,但黄某不理,继续朝前走。他于是紧追想取回铁棍,但追赶不上。考虑到如果强行从黄某手上夺回铁棍,则人身安全难以保障,于是他就放弃了追赶,回到修理店不久就听到行人说精神病人打死人了。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莫某明知黄某是精神病人,在得知黄某从其维修店拿走铁棍之后,应预见到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当时虽然追赶黄某欲夺回铁棍,但终因害怕自身受到攻击而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黎某被黄某用铁棍打击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在上述过程中,被告莫某明显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莫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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