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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制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判决还老人公道
信宜市某物业管理中心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张某芳等五名老人,系该中心的退休职工。自2006年陆续退休后,张某芳等五人每人每月从信宜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退休金。
张某芳等五人退休后,只领到社保中心支付的退休金,应由单位补足支付的金额,物业管理中心未按政策支付给老人,致使他们生活困难。在多次向单位追讨无果的情况下,2008年6月,五名老人向信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物业管理中心按应由单位补齐部分的养老金足额发放给张某芳等五人。
物业管理中心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我院,请求判决不用支付仲裁裁决的由单位补齐部分的养老金。
我院审理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地方性法规确定的福利较高的可适用地方性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用信宜市人民政府和信宜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按统一标准征收养老保险金,统一标准计发退休养老待遇到单位,由单位对其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现行政策计发到个人;单位支付给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高于社会保险局按统一制度计发的数额,由所在单位自行补足。物业管理中心应按事业单位现行政策计发应由单位补齐的养老金给被告。因此,我院依法判决:物业管理中心从2008年7月起,按事业单位现行政策计发退休工人养老金待遇,计发由单位补齐部分的养老金足额发放给张某芳等五名老人。
物业管理中心认为:信宜市人民政府和信宜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文件与国家、省的文件相抵触,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遂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审法院引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判决依据,并无不当;信宜市人民政府和信宜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相关文件确定的福利、待遇等标准明显高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本案应适用信宜市人民政府和信宜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因此茂名中院依法驳回物业管理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