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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女孩被砖头砸死,法院判决楼上居民共同担责
女孩被楼上飞下的砖头砸死,死者父母把商品楼十多户居民告上法庭,近日茂名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商品楼16户居民给予死者父母经济补偿费十一万元。
2006年8月26日晚上9时多,信宜市女学生罗某霞上街购物,路经信宜市沿江路297号商品楼门前,被楼上落下的砖头砸中头部,经信宜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父母认为,自己的女儿是在路过297号楼时被坠落的砖头砸死的,297号楼居民应给予一定补偿。2006年,死者父母将297号楼19户居民告上信宜法院,要求他们补偿死者家属13万多元。
2007年9月,信宜法院审理认为,作为297号楼的产权人,均负有保管建筑物和管理该楼的责任,罗某霞是被该楼水泥预制方砖撞击导致死亡,该楼的全部所有人均有管理不善的过错,19户住户应当对罗的死分担一定责任,因此一审判决19户住户补偿罗家11万多元,平均每户6000多块钱。
但16户住户称“我们不是肇事者”,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信宜法院判决。2008年7月,茂名中院二审认为,该案中有三被告只是承租297号楼商铺使用,对该楼没有管理维护义务,亦即其三人在受害者死亡一事上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茂名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信宜法院所作出的部分判决,变更为其余16户住户共同赔偿罗家11万多元。
砖头从何而来,肇事者是谁还不清楚,却把10多家住户都告了,许多住户很不理解。审理期间,其中数户举证事故发生当晚不在家,还有数被告举证几年前已不在该楼居住,所以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应免除其责任。但法院认为,作为297号楼的业主,除了对其所购买房屋享有所有权外,对房屋以外的楼房共有部分如297号楼的楼顶和楼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事故发生前,297号楼一楼的公共铁门和上楼顶的木门已损坏,任何人可随意出入该楼并到达楼顶,而铺设楼顶隔热层时剩下的砖头未及时清理,亦给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法院据此认定,16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决16家住户赔偿罗家。
此案属于典型的法律上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某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