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茂信法执字第56号
张金盛: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宜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1)茂信法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茂信法执字第56号执行通知书。本院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5500元及利息5966.09元(该利息已计至2011年4月20日,此后利息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2、负担案件诉讼费137元;3、执行费7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