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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信法非诉执字第325号
吴金锋、韦志玲(信宜市怀乡镇坡头村横山村民小组13号):
信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你们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经本院审查予以执行。现因你们外出,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信法行执查字第33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及(2010)信法非诉执字第325号《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信人口计生征决字[2009]第1421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22812元及滞纳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0元及执行费24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