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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信法民初字第401号
潘凤梅(广东省信宜市合水镇排东桥头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彭富诉被告潘凤梅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彭富与潘凤梅离婚;2、婚生小孩彭伟清、彭瑞清、彭萍由原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二○一○年六月八日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合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