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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09)信法民初字第1229号
李承要(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梭垌新屋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凌涛诉被告李承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信法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李承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8月4日起按实欠本金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凌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李承要负担(原告凌涛已预交)。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合水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