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信法民初字第64号
梁东尧:
本院受理原告梁庆诉被告梁东尧(住信宜市区人民路1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梁东尧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原告人民币5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另外,根据原告的申请,经本院查实,已裁定对被告梁东尧自有的粤KPZ228号小汽车予以活查封。本院定于2010年3月29日9时0分在本院朱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