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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信法民初字第218号
张国光(广东省信宜市平塘镇沙子大队街中生产队人):
本院受理原告张伦创诉被告张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你返还本金贰万元整及利息给原告,并由你负担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举证,开庭时间为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十四时十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合水人民法庭,你应依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