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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信法民初字第208号
凌翰(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上细冲口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凌平诉被告凌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书证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凌翰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8年10月1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举证,开庭时间为二○一○年四月十四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合水人民法庭,你应依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