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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其南、邓其生(住信宜市白石镇官山富贵冲村15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其德诉被告谢昌凤、潘观秀、苏岚、苏鹏、韦方丽、王子珏物权纠纷一案,为查明案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案,本院决定追加你们为第三人,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司法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信法民初字第87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原告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搬出信宜市新城一路75号房屋及赔偿屋租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二0一0年五月六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