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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信法民初字第364号
谭燕(住广东省信宜市合水镇高荷坑口村34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大旺诉被告谭燕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叶大旺与谭燕离婚。2、婚生小孩叶永辉由原告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举证,开庭时间为二○一○年五月六日十四时十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合水人民法庭,你应依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四日 |